男方婚內購買了一筆大額基金,但這筆基金在夫妻離婚時尚未到期?;鸬狡诤?,女方提出要分割本息,男方卻說購買基金的這筆錢是親屬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分割。那么,這筆錢究竟屬于誰呢?
某男和某女結婚多年,兩人育有一個女兒。平時家里的資金主要是某男在打理。2015年底,某男想投資理財,便認購了一款價值110萬元的基金產品。后來因為家庭矛盾,某男和某女感情破裂難以維系,最終雙方選擇離婚。
2017年10月,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但由于當時某男認購的基金還未到期,某女要求等這筆基金到期后再主張分割。2017年底,某男賬戶里的這筆110萬元的基金到期了,他領走了這筆錢的本金和利息,一共112萬余元。這時,楊女士提出要分割這筆錢款,某男不同意。
2018年6月,某女告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某男認購的基金本息。某女說:“平時我主要負責家里的開銷,錢是由某男保管。雖然這筆基金是他去買的,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訴訟時基金還沒到期,所以法院才沒有作出處理?,F在基金到期了,理應依法分割這筆錢款?!?
某男反駁說:“買基金的錢大部分是父母、弟弟和女兒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弟弟患有精神疾病,父母去世時留了40萬元給我保管,要我照顧弟弟今后生活。由于我是弟弟的監護人,他的工資、補助等也是我代收的。此外女兒工作多年的工資和她房子的租金也是交給我保管。我是拿了這些錢去買的基金?!?
那么,這筆基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一審法院認為,該基金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某男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該基金并非夫妻共同財產,遂判決雙方平分基金本息,某男給付某女56萬余元。某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某男提交了家庭成員對父母遺產處理的書面說明、女兒工資等收入交給他保管的情況說明、弟弟的殘疾人證和街道出具的某男以現金形式代收弟弟補助費的書面說明等相關資料,欲證明認購基金款項中有90多萬元來源于多名案外人,并不是他與某女的共同財產,主張駁回某女的一審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本案中根據雙方離婚訴訟的生效判決,110萬元的資金是在某男的銀行賬戶內,又產生于某男與某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審法院認定該筆資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無不當。其次,雖然某男在二審期間又補充了相關材料,欲證明大部分賬戶資金來源于案外人,但不論是他與案外人之間的轉賬記錄及金額、他從案外人處收取現金的說明及其他單方證明,都無法與某男購買基金的這筆款項的全部來源建立直接的聯系,某男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佐證其主張,無法證明這筆資金來源于并歸屬于案外人。再次,即使某男所述屬實,賬戶中的各個資金來源也已經混同,應該由實際債權人基于債權性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所以二審駁回某男的上訴,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