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0日,某男與某女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男方于2016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主要爭議為一處房產。男方主張該房產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該房產由其婚前支付首付款,同時在銀行貸款,婚后由其父母償還了房產貸款,并且房產證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女方主張為共同財產,理由為房產證為婚后取得。
法院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該房產系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貸款也是由其父母償還,并且產權證登記在男方名下。所以男方父母償還的貸款應視為對男方個人的贈與,所以該房產應為男方的個人財產。
現實生活中,子女結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情況非常普遍。如果結婚前出資,那么該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雙方爭議不大。
如果是結婚后出資,那么該出資應當怎么認定呢?是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還是應認定為是對雙方的贈與呢?
對這一問題雙方爭議非常大,爭議大的原因,就是在當時贈與時,出資父母表示不明確。那么在當時為什么不明確表示呢?很簡單,這跟中國的婚姻傳統有關,通常是男方家,要給女方家下聘禮,要準備結婚用房等等,如果在贈與時,就說明是贈給自己子女的,那么一定會傷害小夫妻感情,恐怕導致雙方離婚。所以在贈與時不明確表示,其實出資父母的真實意思,一定是贈給自己子女的,當然是希望小夫妻白頭到老的。當然更不希望將來離婚,讓對方分走一部分或全部。
對于以上糾紛,我們看婚姻法及其解釋是怎么規定的?;橐龇ǖ谑藯l第(三)項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此規定,父母在出資時根本就沒有贈與合同,那么父母的出資就只能是贈與雙方的了。如果據此就認定為是贈與雙方,好象與父母出資的真實意愿相悖。
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規定進一步對父母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出資的行為作出了規定。判斷父母的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要看產權證登記在誰的名下,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同時在銀行貸款,婚后由其父母償還了貸款,并且產權證登記在男方名下,所以男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是對男方個人的贈與,該房屋應為男方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